【印聯傳媒資訊】 《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》已經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。2018年元旦起,我國第一個《環境保護稅法》代替排污費制度,正式實施,承載著助力保護和改善環境的重要功能。
按照《環境保護稅法》規定,直接向環境排放大氣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體廢物和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都應繳納“環保稅”。
環保稅法確定了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稅額幅度: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.2元至12元;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.4元至14元;各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根據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、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等因素,自主確定具體適用稅額。
應稅固體污染物和噪音污染的適用稅額,全國實行統一的標準:固體廢物按煤矸石、尾礦、冶煉渣、危險廢物等分種類每噸稅額為5元、15元、25元、1000元不等;噪聲稅額分六檔,每提高一檔標準翻一番,每月350元至11200元不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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